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宝 鸡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
交易规则》的通知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宝鸡市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12日
宝鸡市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交易规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意见(试行)》(宝政发〔2014〕22号)、《宝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宝市住建字〔2014〕239号)、《宝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价)住房实物配售实施细则》(宝市房发〔2007〕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交易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共有产权入住满5年,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同意,可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个人所有产权份额交易。
三、交易原则
(一)申请上市交易的,只允许申请个人所有产权部分出让,国有产权部分不得上市交易,仍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代政府持有。
(二)对于已取得90%房屋产权的,个人部分交易价格经税务部门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与个人交易价格属高的原则确定,所得收益归个人所有。
对于已取得70%房屋产权的,既可按照70%产权份额进行交易,还可按照12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购另外20%房屋产权后,按照已取得90%房屋产权情形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三)交易后的房屋仍为共有产权,个人产权占90%或70%,国有产权占10%或30%,办理共有产权证书,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产权比例份额等内容。
(四)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并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保障对象,自交易之日起,不得再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含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实物配售)。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经纪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交易业务。
(六)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个人产权部分上市交易各类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交易条件
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买受人经所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查,符合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2.申请上市交易的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查,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二)申请审核
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出让人在与买受人达成买卖协议后,持原共有产权证书、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买受人《宝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双方身份证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交上市交易书面申请。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接到申请后,确认是否实施优先回购。需要优先回购的,中止上市交易程序,实施政府回购;放弃优先回购的,签发《宝鸡市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确认书》(详见附表)。
(三)价格认定
个人部分交易价格经税务部门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与个人交易价格属高的原则确定。
(四)网签交易
交易双方持《宝鸡市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确认书》、原共有产权证书、买卖合同以及双方身份证件,到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房屋交易(含登记)手续(程序同二手房交易程序)。
(五)转移登记
交易双方依据交易结果,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程序同二手房转移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买受人及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发共有产权证书。
五、政企联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投资部分不得实行共有产权。单位投资部分实行共有产权的,上市交易办法参照本规则,由当地县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确定,报经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六、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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