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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8000j·宝鸡房地产网 时间:2015-5-21 16:14:52    点击数:2105    录入:绿叶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现就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贷款实施范围

  异地贷款实施范围包括全省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

  二、异地贷款条件

  (一)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在省内缴存地所辖范围以外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

  (二)异地贷款的资格认定、审批要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执行贷款地中心的相关规定。

  (三)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缴存地中心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还款期内不能再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三、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地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向缴存地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见附表1)。缴存地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授权,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注,暂时冻结其他使用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见附表2)。

  (三)借款申请人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地中心规定的材料,向贷款地中心或其受托经办银行提交申请。

  (四)贷款地中心受理并审核。贷款地中心通过缴存地中心住房公积金网络查询系统和职工提供的贷款材料核实职工信息,必要时可委托缴存地中心协助有关资信调查,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最长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贷款的决定。经审核同意贷款的,按贷款地中心贷款流程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反馈缴存地中心;审核未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申请人和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解除异地贷款标注。

  四、异地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办妥贷款手续以后,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可每年凭借款合同、还贷明细,向缴存地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结清。异地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按缴存地中心的提取要求办理。

  五、职责分工

  (一)贷款地中心及其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异地贷款的基金来源为贷款地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产生的贷款利息收入归贷款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中心承担。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贷款地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缴存地中心依据归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便利,积极协助贷款地中心进行贷款申请的资信调查及贷后逾期还款的催收和清收。异地贷款借款人还款逾期三期以上的,贷款地中心可向缴存地中心发送协助催收函,缴存地中心应予协助,并将催收贷款情况书面回复贷款地中心;贷款逾期六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在收到贷款地法院判决书及协助转账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强制转账到贷款地中心。

  (三)因缴存地中心提供信息不实造成的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向贷款地中心一次性偿还该笔贷款未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地中心将相应贷款房屋抵押权利、债权一并转移给缴存地中心。

  (四)缴存地中心应确保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之前,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发生停缴、断缴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查明原因,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贷款地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服务网络信息系统,为开办异地贷款提供业务宣传、相关表格下载、信息查询等便利,要充分利用网络和电子信息档案等新技术手段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异地贷款审查办结时限。

  (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明确异地贷款联系人,履行异地贷款相互配合联络职责。如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予以更新。

  (三)根据本通知精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制定当地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并报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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