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3]30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针对近期我省个别城市在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许可制度,加强预售管理。各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严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楼栋)应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
二、严格网签审核,规范交易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所售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原件必须在售楼现场进行公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也不得以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包括认订、登记、内部预订、选号)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三、加强展会监管,严格展销审查。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展销活动中参展企业的信用和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严格审查和监管,落实展销审查管理。对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四、加强广告管理,杜绝虚假宣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今后包租、返本销售”,不得以时间表示距离和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有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五、加强合同管理,落实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附加条款不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当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
六、规范中介活动,实行备案管理。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必须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产经纪合同应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严格查处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违法行为。
七、严格销售政策,规范收费管理。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加强对交易环节中收费问题的监管,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政策,收费标准、依据要公开透明,不得在房地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增加附加条件或搭车收取其它不合理的费用,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在商品房交易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管理要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把经常性的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对购房者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商品房销售活动中发生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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