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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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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陕办发[2010]11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调整住房结构,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各市要严格执行《陕西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以多种方式筹集廉租房源,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26万户现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目标。2012年后继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逐步完成有居住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配租。从2010年起,在国家对新建廉租住房每平米补助500元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每平米400元予以配套,市县也要进一步加大投入。

  二、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各市要认真做好需求调查,抓紧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力争于2012年底前,首先解决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大中城市要将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市县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在加大建设投入的同时,也要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国家将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适当补助,省财政也将给予相应配套。积极进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试点。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建设,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严格销售对象资格审核,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得以出售、出租等各种方式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按原价回购;5年后出售时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要根据实际在县城和重点镇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满足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

  四、支持限价商品房建设。市县政府可通过限价商品房解决当地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80-120方米,按照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房价,并以此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通过土地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

  五、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抓紧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三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09月底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规划要明确建设类型、建设规模、具体套数、套型标准、建设年限、区位布局等要求。保障性住房要配套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落实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占到各市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左右,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要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安排用地,方便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城镇国有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未能按时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市县,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审批。

  七、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八、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对保障性住房降低门槛,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贷款力度。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程序,降低担保、保险等中间费用,开展面向低收入家庭缴存公积金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贴息贷款业务。

  九、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是国有资产,要保值增值,形成优良资产,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成立专门的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小区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收费水平低、服务质量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十、加快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和机构建设。各地要加快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解决。要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县(区)、镇(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住房保障基础性工作。

  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县政府是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住房现状及住房需求,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和建设规模。每个家庭只能按其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购买或租赁一套相应的保障性住房。鼓励单位和企业按市场规律通过团购住房、自助建房和建设经济适用房等方式解决工薪阶层的住房困难。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指导,从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划落实工作进度、进展缓慢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二、强化责任考核。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县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作为民生工程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成效突出的,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纳入优秀考核等次。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