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关于调整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
宝市住建发[2013]412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宝政发〔201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从2014年1月1日起,交存标准改按建筑面积计算,归集方式改为业主直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配电梯的)75元/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三)、小高层、高层住宅(七层以上,含七层)120元/平方米。
二、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住户直接将维修资金交存至指定银行专户。
(一)、2014年1月1日后办理预售许可楼盘的维修资金交存,由业主直接交存至指定银行专户。办理程序如下:
1、房屋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到市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注册楼宇相关信息,提供以下材料:(1)缴存申请表;(2)楼宇业主分户清册及交存面积、标准、维修资金金额审核表(按门牌号造册);(3)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表。
2、市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实确认后,按户开具交纳维修资金票据,由开发建设单位通知已办过楼盘信息注册的楼房业主,持维修资金交纳票据,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3、业主凭银行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凭银行交存凭证予以交房,并收存银行交存凭证。否则,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二)、2014年1月1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楼盘维修资金的交存:
1、已部分代收或售房合同中约定按售房价提交维修资金的楼盘,由开发建设单位将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在2014年1月31日前移交至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专户。剩余未代收部分,按原标准由业主直接交存至指定银行专户。办理程序如下:
(1)、开发建设单位需向市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①楼宇业主分户清册及分户缴纳维修资金明细表;②其余未售出或未缴纳维修资金分户及缴存金额审批表(未出售房价按公布“一价清”价格计算);③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表;
(2)、市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实确认后,对其余未缴纳维修资金的按户开具票据,由开发建设单位对未售出或未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在交房前,持维修资金缴纳票据到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交存手续。
(3)业主凭银行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凭银行交存凭证予以交房,并收存银行交存凭证,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2、未代收或售房合同中未约定按售房价提交维修资金的楼盘,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程序,按2014年1月1日后预售许可楼盘的交存标准、方式执行。
三、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需将尚未出售及自用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幢为单位,未在指定专户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办理该幢楼的产权初始登记。
四、 有陈欠维修资金或已全部代收未向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归集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陈欠或代收的维修资金交存到市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专户。否则,开发、房证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新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及产权登记、资质年审等手续。
若开发建设单位将未交纳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房人,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垫交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如有私自代收或代收、陈欠不交的,视为挤占挪用维修资金,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五、 公有住房出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 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通知,根据本地建安造价情况合理确定,公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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