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价)
住房实物配售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售工作,根据《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和《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凡取得《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购买能力和购买意愿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价)住房实物配售。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2、要求购买廉租(价)住房的申请书;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实物配售的房源、面积标准及价格
1、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年建设一批用于实物配售的廉租(价)住房,向符合条件且愿意购买的申请家庭出售。
2、用于实物配售的廉租(价)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3、廉租(价)住房由政府定价,属于政府补贴的建安成本优惠价。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1、申购家庭持要求实物配售的申请书和《资格证》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后,发给同意其购买的《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价)住房实物配售通知单》。
2、取得《配售通知单》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情况,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配售数额及顺序,发放《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价)住房认购证》。
3、申请家庭持《认购证》、身份证、户口薄,按照摇号确定的配售顺序选房。
五、管理及退出
1、申请实物配售的家庭,购房后不再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退出保障范围。
2、凡在购买廉租(价)住房之前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应在所购廉租(价)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将所租公房退回。
3、申请实物配售的低保家庭在取得《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价)住房认购证》之前被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随之取消其实物配售资格;在取得《认购证》之后被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但经确认仍属低收入家庭,且符合其它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留其实物配售资格。
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其所购廉租(价)住房,购房款计算房屋折旧后退回购买人。
(1)隐报、瞒报家庭实际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的;
(2)将所购廉租(价)住房出租、出借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拒不退回购买廉租(价)住房前租住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
(5)违反廉租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的。
5、市住房保障中心在作出收回已售廉租(价)住房的决定后,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决定收回的原因。当事人家庭应当将已购买的廉租(价)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六、产权性质及产权变更
1、产权性质
(1)政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廉租(价)住房出售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是政府切实解决弱势群体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最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廉租(价)住房拥有房屋产权,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购房人在付清全部购房款后,持《宝鸡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价)住房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等资料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价)住房”字样。
2、产权变更
(1)已购廉租(价)住房居住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须先征得市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中心有优先购买权。
(2)买受人将所购廉租(价)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成交(评估)价格,向住房保障中心交纳总房价款百分之三十的政府补贴款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3)已购廉租(价)住房办理继承手续时,若继承人不是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须先按前款规定交纳政府补贴款后办理继承手续,按上市后的房屋产权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若继承人是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可直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房屋权属管理部门继续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价)住房”字样。
(4)已购廉租(价)住房上市交易或继承时,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和证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给产权人或继承人《宝鸡市廉租(价)住房上市交易(继承)审核表》,继承人或产权人及购房人持审批表和其它手续办理交易过户和权属登记手续。不出示审批表的,房产交易及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过户和登记发证手续。
七、其它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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