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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

作者:佚名    转贴自:8000j·宝鸡房地产网    点击数:1629


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市房发[2007]116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6年底59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和市编委《关于住房保障中心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几个身,院“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撤销并到市房产管理局,与时房管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由市房产管理局行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为规范集资建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发[2006]37号)、国家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祝福那个[2006]196号)、《宝鸡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现将集资建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集资建房政策的制定、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并对各单位集资建房的方案、办法、资金等进行审查审批。

二、 集资建房的范围为:驻我市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上述范围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的职工,且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向本单位申请参加集资建房。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

三、 集资建房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其建设用地必须是单位的自有生活用地。

四、 集资建房设计应适应一般职工住宅需求,配套实施和使用功能齐全,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例,原则上应达到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各类人员集资建房面积标准可以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原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严禁以权谋私。

五、 集资奸臣的祝福那个销售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职工,不得外销。凡单位职工或职工配偶,有一方已享受了政策性福利分房、房改房或社会性保障住房的,不得再参与集资建房。严禁职工重复享受集资建房和福利分房或职工双方同时享受房改政策。

六、 集资建房实行二次审批制度。

(一)建房审批。凡组织集资建房的单位,必须向时房管局上报集资建房报告进行审批,并提交以下资料:

1 集资建房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本单位职工住房概况,集资建房的地点、套数、建筑面积、工程预算总投资额,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集资范围、对象、集资标准(元/户或元/平方米)、缴款方式以及房屋建成后的出售办法及维修、管理措施等;

2 国有土地使用证;

3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平面图和标准层平面图;

4 项目备案确认书;

5 集资职工名册;

6 集资建房资金到位证明和交存银行回执单(复印件);

7 单位职代讨论通过集资建房方案的决议。

(二)售房审批。集资建房项目竣工后,建房单位必须向市房管局呈报出售集资建房报告,进行审查批准,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由具有审计资格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审计报告。

七、职工集资建房出售价格。规定标准面积以内(含标准面积),按当年建房综合成本价核算,超过职级标准面积部分的按面积加价处理,售价已不低于申报出售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2006年的价格分别为:多层住宅不得低于土25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高层住宅不得低于1800/平方米。

八、集资建房单位呈报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取消资格,收回批复,通知相关部门追收所免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凡职工个人集资额达到规定集资标准额度(第一次交款须达到工程预算造价的50%)的单位,其方案经市房管局审批后,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集资建房优惠政策:

1、集资建房方案(办法),未经市房管局审批的;

2、将集资建房出售给供应对象以外的。

十一、集资建房以经济适用住房性办理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十二、原市房改办与1995年印发的《宝鸡市集资建房住房管理办法》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