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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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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2]2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选定评估机构时限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

  第九条【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地点、须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得票率超过50%的评估机构入选。

  第十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其它方式】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选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签订委托合同】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行政告知】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2116日实施,至2017115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