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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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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9年01月06日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