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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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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房地产

开发项目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宝市房发[2000]117号

各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宝鸡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管理规定》,经2000年6月20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宝鸡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项目转让当事人、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已经办理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基础设施、房屋、构筑物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依照本规定转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
、投资房屋建设工程的,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完成投资25%以上;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

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报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方必须具备承担所转让开发项目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权利的;
3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4
、共有房地产项目,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
、权属有争议的;
6
、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项目座落、面积、四至界限、设施状况、项目转让价金及价金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及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的途径以及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尚未完成拆迁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2
、受让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3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文;
4
、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安置方案;
6
、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
7
、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凭备案审批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交易、抵押、权属登记等手续;变更土地用途或规划的,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除依法查处外,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成房屋后的交易、抵押、权属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宝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