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06]88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管理,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2〕71号)和省建设厅《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方案》(陕建发〔2002〕120号)要求,决定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理、项目经理等关健性岗位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培训,使之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根据培训计划,采取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房地产开发管理理论、实务、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其中面授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
三、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建设厅颁发“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等关健性岗位管理人员上岗的凭证。
四、持证上岗时间从2006年8月起开始施行,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理、项目经理等关健性岗位的管理人员没有“岗位合格证书”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五、“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制度,复检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原参加过住宅项目管理培训的人员,可凭“陕西省住宅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待复检时统一换发新的“岗位合格证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试工作由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