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03]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虽住房的流通,根据省政府《关于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2]43号)规定,现就摘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促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除下列情形外,不需审批,均可上市交易: 1、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3、危险房屋; 4、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院内,且未与单位从事的事业区域分隔、无独立通行通路的; 5、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时,买卖双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方可办理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 1、《房屋所有权证》; 2、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房屋买卖合同。 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七日内办理完结。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给予下列优惠: 1、居住满一年的,免征营业税; 2、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3、减半征收契税(按1.5%税率向买受人征收) 4、减半收取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50%); 5、暂向买受人按房屋成交价的1%收取土地收益金。以上应收缴的税费,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代征代收。 五、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出售。新的产权人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六、各县人民政府和市房管局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工作顺利进行。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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