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的企业,在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可向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在缓缴期满三个月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视为正常缴存。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申请缓缴的企业须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公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公会的,须经过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讨论通过,形成缓缴决议,并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可通过我中心官方网站进行下载)。
二、延长缴存职工提取时限。因受疫情影响,自2022年1月1日起,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大修自住住房超过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提取。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商品房房租提取的,提取额度由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本年租赁商品房提取未达到12000元金额上限的,可办理一次补充提取。
四、受疫情影响个人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在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对借款人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未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在阶段性支持政策结束后,借款人应及时将应还未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扣款账户。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将作逾期处理。
上述支持政策除租房提取额度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