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治理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陕建房资发〔2021〕15号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陕房资发〔2018〕8号)文件精神,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秩序,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治理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
缴存职工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无房产信息并租住商品房的,参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规定(西房金发〔2018〕84号),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设定为每年每人提取10200元(账户金额至少留存3个月缴存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按实际租房发生额提取(账户金额至少留存3个月缴存额)。
二、依法开展治理行动
我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资料的核查力度,对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等虚假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立即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三、调整对骗提行为已造成资金提取后果的处理,从重处罚骗提成功且拒不退回骗提套取资金的行为。
针对我中心《关于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陕房资发〔2018〕8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关于“发现涉事职工已经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规定,调整如下:利用虚假资料骗提成功的,由中心执法人员对涉事职工账户进行不良信息标注,限制其使用住房公积金。
1、标注后20个工作日内追回套取资金。
2、对主动承认违规骗提事实并在规定时限内主动退回套取资金的标注3年(含),取消其标注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
3、对拒不承认违规骗提事实,并在规定时限内被追回套取资金的标注5年(含),取消其标注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
4、对超过规定时限未追回骗提套取资金的,自追回之日起继续标注5年(含),取消其标注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并由我中心联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涉事职工所在单位协助中心追回被骗提套取资金,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参评住房公积金年度优秀缴存单位;单位经办人表现突出的,优先参评住房公积金年度优秀单位经办人。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照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陕房资发〔2018〕8号)文件执行。
违规骗提行为举报电话:029-87408608、87394407。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执行。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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