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第三条 本规程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各管理部承办。
第二章 楼盘准入
第四条 楼盘项目需进行准入审核。实地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楼盘备案登记,并在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准入条件
1.开发企业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申请准入的楼盘必须座落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销售许可证》、经过审批的总平面图(以下简称五证一图);
3.建设项目用地未设置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的楼盘项目,如果可以办理在建工程解除抵押,并能再次抵押给中心作为唯一权利人的楼盘项目,原则上予以准入。
4.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能办理独立房产证的。
第六条 准入程序
1.准入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楼盘符合本规程第五条的规定后,向公积金中心递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核。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实地勘察。公积金中心对通过资料审核的楼盘项目进行实地查勘、调查。
4.备案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楼盘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准入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3.《资质证书》;
4.近三年财务报表;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房地产(预)销售许可证》;
10.《开户许可证》;
11.门牌号批复;
12.总平图;
13.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和批复文件;
14.经济适用住房需另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等相关资料。
审核要点:
1.上述资料提供的所有证照必须在有效期限内。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变更后的证件资料;
3. 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重点审核权利类型、土地用途、使用期限、附记内容;
4.核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是否和预售证幢号一致;
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地址与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地址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详细的情况说明并确认最新的楼盘地址;
6.开发企业收款账户与备案登记账户信息不一致的,由开发企业出具指定付款函和情况说明;
7.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担保协议。
第八条 准入前调查
准入前调查,应由2人以上实施,对申请准入楼盘展开实地查勘、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楼盘建设情况,核对企业和楼盘的证照原件,符合条件的,填写《楼盘准入考察登记表》。
审核要点:
1.核对申请资料与原件是否一致;
2.对申请备案的楼栋拍照留存;
3.了解该楼盘建设、销售情况。
第三章 贷款咨询
第九条 咨询方式
通过电话、业务柜台、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或12329热线等方式进行公积金贷款咨询。
第十条 咨询内容
1.贷款基本条件:贷款对象、夫妻双方征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等;
2.贷款种类、利率、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金额、还款途径等;
3.所需资料: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及申请贷款种类所需其他资料;
4.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周期等;
5.借款人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借款人配偶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提供委托《公证书》。
第十一条 按现行退休政策,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按组通字〔2015〕14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特殊说明
(一)身份证明
因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等原因,在身份证补办期间,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
(二)婚姻证明
1.婚姻证明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婚姻证明上是军官证(士兵证)号的,由现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3.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且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登记日期需满6个月)、法院生效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生效日期需满6个月);丧偶未再婚的提供由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4.因结婚证出生年月填写错误、姓名为同音字的需填写《证件信息不一致声明书》说明情况。
(三)缴存情况
1.追溯补缴的,补缴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但不计入连续缴存时间(因工作调动补缴的除外);
2.新录用人员连续缴存时间以开户时间算起,补缴月份不计入连续缴存时间;
3.军转干部由现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提供身份证明视为工作调动;
4.开户缴存后存在停缴的,申请贷款时以恢复缴存日为首次汇缴日期核定;
5.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视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部队财务部门的相关证明;
6.因企业困难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后,缓缴期内可视为连续缴存;缓缴期满,按补缴计划补缴的,准予贷款。
(四)个人征信
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情况以《个人信用报告》为准,有效期为一个月。
1.借款人及配偶任意一人信息记录不符合《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
2.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记录为近三年累计;
3.准贷记卡记录为3即视为逾期1期,记录为5即为连续3期逾期。
4.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记录的未结清助学贷款,不影响其贷款权益。
5.报告中有各类未结清贷款(除助学贷款)的,将贷款月还款额在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基数中扣除后核算公积金贷款额度;贷记卡、准贷记卡消费记录不予审核。
6.贷款、担保结清的认定以《个人信用报告》为准,不接受贷款结清证明及担保解除证明。
(五)住房情况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情况以家庭为单位,综合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信息、征信报告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借款人及配偶在面谈记录上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的承诺、《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核查。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同一贷款发放时间同一套房产的视为一次,其他情况借款人、共同申请人记录各视为一次。
(六)月收入的认定
1.对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借款人及配偶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认定。配偶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不满6个月、欠缴、断缴等其他异常的,不参与计算;
2.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
(七)银行还款账户
银行还款账户为借款人的银行一类借记卡。
(八)《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须现时正常缴存满两年。
第四章 贷款受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收取贷款申请资料;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对于异地贷款不符合受理条件且无法补正的,应填写并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贷款申请受理时,应核对借款人所提交的各类资料是否完备、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一致;所填写的表格内容是否完整无误、字迹清晰;所签字及捺印是否符合规定,并确定为本人面签或公证受托人面签。
第十四条 普通新建商品房贷款审核要点
(一)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身份证件的信息相一致;
(二)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必须有售房单位印章,房号、金额等信息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一致;
(三)借款人必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付款方式为按揭方式付款(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方式不能办理贷款)。
第十五条 普通再交易住房贷款审核要点
(一)所购住房需在二级市场购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买卖双方现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卖方《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捺印;为共同所有的,共有人共同签字捺印。
2.买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一人签字按单独所有办理,两人签字按共同所有办理。
(三)买卖双方及配偶必须在《划款申请书》(表3)签字捺印予以确认收款信息。实行资金监管的,贷款资金转入宝鸡市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未实行资金监管的,贷款资金转入《划款申请书》中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账户;
(四)所购房屋房龄不超过30年。
第十六条 普通再交易住房贷款操作流程
↓
↓
↓
↓
↓
买卖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借款人凭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领取《评估报告》 |
↓
↓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审核要点
1.须在受理通知书开具3个月内办理公积金贷款;
2.核对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身份信息、房屋信息、原商业贷款信息;
3.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办理;
4.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开具《商转公审批单》(表4);
5.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借款人不能变更。如果借款人没有缴存公积金,配偶缴存公积金的,不予办理;
6.住房建筑面积、地址发生变化的按《不动产权证书》记载认定;
7.房屋总价发生变化的,按购房发票上的金额确定抵押物价值;
8.须以原贷款住房为抵押物,且已办理现房抵押。
第十八条 商转公贷款操作流程
借款人及配偶携相关资料到各管理部申请,
符合条件的,出具《商转公审批单》 |
↓
↓
借款人及配偶携前期审核通过的资料和一次性结清凭证等材料前往管理部办理 |
↓
↓
↓
↓
借款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管理部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后,依约发放贷款 |
第十九条 单位集资房贷款审核要点
(一)楼盘项目备案已完成,且所购住房已签订《集资房买卖合同》;
(二)核对《集资房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中双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是否清晰、完整,借款人在集资房贷款人员名册范围内。
第五章 贷款审核
第二十条 初审
受理人员就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月还款额占双方月收入的比例、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初审后,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交复核人员。
第二十一条 复核
复核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准确性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购房信息等情况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比对核查。
确认符合规定的,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管理部负责人审批。未通过复核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审批
管理部负责人确认复核通过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等符合规定后,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完成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借款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暨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审核要点:
1.抵押物清单内容要与贷款审批信息一致;
2.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告知借款人关于《借款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3.《借款合同》填写必须做到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不得涂改,不得使用简称、缩写、代称、不规范的简化字;
4.核实借款人及配偶身份及相关资料,借款人及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其中购房合同中房产属共有的,借款人及配偶分别在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处签字捺印;属独有的,借款人签字捺印;
5.采取按月划转方式偿还贷款的,同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表5)。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盖章
由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所购房产是期房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加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商在保证人处签字盖章,且印章必须与备案时保持一致。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贷款担保实行抵押担保、抵押加保证担保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抵押登记手续办理
(一)普通新建商品房
属于期房的,管理部将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抵押登记资料移交给房地产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预告抵押登记。
属于现房的,管理部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抵押登记资料移交给房地产开发商,协助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属于期转现的,管理部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抵押登记资料移交给房地产开发商,协助办理期转现抵押登记手续。对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抵押)必须造册登记。如果期转现时房屋面积发生了变化,在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面积、价值变更表》上加盖公积金中心印章加以确认。三个月之内,管理部必须督促房地产开发商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及时核对件数及信息,无误后登记造册。
(二)普通再交易住房
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进行过户,过户完成后借款人领取正式的评估报告。
管理部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的抵押登记资料,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三)商转公
抵押登记的办理流程同普通新建商品房(现房)。
(四)单位集资房
此类房屋贷款担保方式为前期保证担保、后期抵押担保。
属期房的,贷款前期由集资建房单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集资房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借款人按约定还本付息。房屋达到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时,借款人以所购房屋办理抵押担保,公积金中心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
属现房的,借款人和贷款地管理部携相关资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七条 流程
(一)管理部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划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登记担保信息后,由审批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管理部编制贷款资金申请,提交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资金;
(三)资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贷款资金;
(四)资金到位后,管理部核对《划款申请书》无误后,按约定的放款日期发放贷款;
(五)确认贷款发放成功后,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或异地缴存证明回执联一并交付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 特别提示
(一)核对《划款申请书》,借款人信息、贷款金额、收款信息等必须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一致;
(二)收款人为分公司或项目部的,提供由总公司签字盖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对授权委托的内容及法律责任必须明确;
(三)管理部应做好《借款合同》的领取及贷后事宜的告知工作,提醒借款人还款日、月还款额、还款账户信息等。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回收
(一)贷款偿还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还款方式
1.对冲还贷:采取系统足额自动划转方式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直接划转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银行账户扣划:借款人在银行开立归还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账户,并保证在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还款额,公积金中心在规定的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贷款变更
由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变更申请表》。
(一)提前还款
申请人只能扣划本人公积金账户或银行账户资金。
1.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办理时,首先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办结后,再次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并出具《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本息还款凭单》。
特别提示:办理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业务的,不得变更贷款期限。
2.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办结后,出具《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本息还款凭单》、《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系统结清证明》。
3.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提前还款。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办理,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申请办理。还款资金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银行账户扣划,不足部分从申请人银行账户扣划。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还款申请书。
(3)主借款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证明。
(4)关系证明。
(5)申请人名下银行Ⅰ类借记卡(须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一致)。
特别提示:除配偶外的其他继承人申请办理时,首先将申请人添加为共同还款人,而后变更还款账户信息,再扣划资金。
(二)借款人婚姻关系变更
由借款人向受理贷款的管理部申请办理。
1.婚姻关系由未婚变更为已婚
借款人婚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偿还贷款的,由借款人及配偶持身份证件、结婚证申请办理。管理部出具变更凭证。
2.婚姻关系由已婚变更为离异
借款人婚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偿还贷款并变更婚姻关系后,在还款期内又离异的,由配偶持身份证件、离婚证(或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经查询档案确认后,办理婚姻关系变更业务。
特别提示:除上述情况外,只能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不得变更婚姻关系。
(三)贷款信息变更
1.还款账户变更
由借款人或配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须提供身份证件、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原受委托银行一致)。
2.借款人信息变更
(1)变更借款人或配偶姓名、身份证号
由借款人或配偶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先通过归集业务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而后由借款人或配偶向受理贷款的管理部申请办理,须提供身份证件、变更证明材料(重错号证明、身份证号注销证明等)。将相关纸质材料存入借款人贷款档案。借款人属异地的,直接向受理贷款的管理部申请办理。
(2)变更借款人或配偶联系电话
由借款人或配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须提供身份证件。
(四)增加共同还款人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因故无法正常偿还贷款的,可申请增加共同还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还款申请书;
3.关系证明;
4.申请人名下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一致);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注销抵押权
(一)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凭身份证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权手续并告知借款人注销抵押权流程。
(二)审核要点
1.借款人凭身份证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公积金中心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登记为预抵押状态的,公积金中心将注销抵押权资料退还给借款人,借款人将注销抵押权资料移交给房地产开发商,由房地产开发商和公积金中心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预抵押权手续;
3.房屋已完成期转现的,公积金中心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注销抵押权资料退还给借款人,由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权手续;
4.如借款人不能亲自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共有人凭借款人身份证可代领;
5.单位集资房已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的,参照现房注销抵押权流程办理。
第十章 逾期贷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岗,每日监控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催收。
第三十四条 逾期贷款催收方式
(一)发送短信提醒、电话催收;
(二)送达《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函》或《律师函》;
(三)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
(四)司法诉讼。
第三十五条 逾期贷款催收要点
(一)借款人连续违约3期及以下:
由发放贷款管理部催收。主要以电话催收为主,须告知借款人违约情况以及违约责任,了解违约原因,并对催收情况建立台账,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借款人姓名、受托银行、催收电话、应还款日期、逾期金额、催收情况。对通过电话未取得联系的借款人,先联系其紧急联系人、所属单位,如仍不能取得联系,应上门催收。
(二)借款人连续违约4-6(含)期:
由发放贷款管理部负责催收,缴存管理部提供协助。
1.上门催收,送达《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函》或《律师函》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
2.完善催收台帐,记载逾期贷款拖欠时间、期数、金额、原因及催收措施和结果。
3.借款人仍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可直接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4.属单位集资房性质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按照《集资房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三)借款人连续违约6期以上:
1.管理部上报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中心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进行审批。
3.公积金中心通知管理部停息同时提供逾期借款人的还款明细。
(四)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之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由会计核算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销。
第三十六条 通过司法程序追偿的条件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借款人采取司法程序追偿,收回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或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所抵押房屋权属人发生变化且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无继承人或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四)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能力的;
(五)借款人个人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及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管理部按规定完全履行了催收义务,确实无法追回欠款需走司法诉讼程序的;
(七)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三十七条 司法诉讼上报资料
(一)购房合同;
(二)借款合同(集资房需提供集资房协议);
(三)借款借据;
(四)抵押凭证;
(五)催收台账;
(六)催收函;
(七)律师函;
(八)佐证资料(包括催收笔录、催收照片、催收视频等);
(九)书面报告;
(十)《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司法诉讼审批表》(表9);
(十一)审批通过后,管理部提交截止停息日的还款明细(管理部盖骑缝章)。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档案移交
本规程所涉及的资料均须进入贷款档案。当月发放的贷款,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并移交档案室。
档案资料按以下顺序装订归档:
(一)普通新建商品房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
2.《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3.《个人信用报告》;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错号证明或证件信息不一致证明;
7.户籍证明或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8.首付款收据;
9.《宝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
10.购房合同原件;
11.公证书;
12.借款借据;
13.《划款申请书》;
14.《不动产登记证明》;
15.《借款合同》。
(二)普通再交易自住住房
1.材料清单;
2.受理通知书;
3.银行受理意见书;
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
5.银行卡复印件;
6.《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7.《个人信用报告》;
8.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9.婚姻状况证明;
10.重错号证明或证件信息不一致证明;
11.户籍证明或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12.监管协议、监管凭条;
13.房屋买卖合同;
14.《宝鸡市个人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
15.房产证复印件;
16.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17.卖方婚姻证明;
18.卖方重错号证明或证件信息不一致证明;
19.《划款申请书》;
20.公证书;
21.房产评估报告;
22.借款借据;
23.《不动产登记证明》;
24.《借款合同》。
(三)商转公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
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审批单》;
3.结清证明;
4.一次性还款凭证;
5.《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7.婚姻状况证明;
8.重错号证明或证件信息不一致证明;
9.《宝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
10.房产证;
11.契税发票、购房发票;
12.购房合同;
13.原借款凭据;
14.原借款合同;
15.《划款申请书》;
16.借款借据;
17.《不动产登记证明》;
18.《借款合同》。
(二)对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重要凭证,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或保险柜进行存放,并应定期检查,不得遗漏或丢失、毁损。
第三十九条 贷款清查。贷款发放后,管理部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贷款检查。对于办理预抵押登记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及时了解楼盘进展情况。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及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预告登记证调取
(一)调取的权限
1.个人结清贷款调取;
2.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房产期转现调取;
3.司法诉讼调取。
(二)期转现调取审核要点
1.借款人依约还款状态下可随时调取;
2.借款人未依约还款,须在其正常还款后才可调取;
3.房地产开发商调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抵押权)后,须在三个月内办结《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并返还公积金中心。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管理部要指派专人进行督促,确保抵押物落实。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