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导则》 的重要意义。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以落实(导则》要求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范化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切实加强服务大厅管理,强化服务窗口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9-28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楼盘表管理;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
(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
(四)房屋抵押管理;
(五)房屋租赁管理;
(六)房屋面积管理;
(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
(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
(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
(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 楼盘表管理
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
(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
(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
(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
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2.4楼盘表应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55-2007)等标准建立,按项目、楼幢和套(间)进行层级管理。
2.5建立楼盘表一般程序:
(一)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等相关信息;
(二)采集测绘成果信息及相关电子图表;
(三)构建楼盘表,实现相关信息关联。
第三章 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
3.1商品房预售许可
3.1.1实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3.1.2商品房预售许可一般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三)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公示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和该预售许可对应的楼盘信息。
3.1.3房产管理部门应将预售许可的信息在楼盘表进行标注,并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1.4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加强预售管理。
3.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3.2.1各地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
3.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预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3.2.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般程序:
(一)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三)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
(四)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3.3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3.3.1各地应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3.3.2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一般程序:
(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
(三)完成合同备案,生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表;
(四)将合同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3.3.3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核验网签房源并对商品房购房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对于无查
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符合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3.3.4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源已预售信息对外公示。
3.4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
3.4.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进行现售的,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3.4.2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一般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三)将现售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四)公示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结果和现售备案对应的楼盘信息。
3.4.3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4.4已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转为现售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产预测绘数据和实测绘数据对接,并将有关信息关联到楼盘表中。
3.4.5对于新建商品房待售量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推行商品房现售。
3.5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参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3.6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与登记信息共享
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现售备案信息,以及查封、抵押甲等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房屋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四章 存量房转让管理
4.1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
4.2存量房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办理网签资格。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
(一)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
(二)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三)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
(四)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
(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4.3存量房自行成交的,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
(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
(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
(四)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4.4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交易资金监管一般程序:
(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二)按协议内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三)交易完成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完成交易资金拨付。
4.5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4.6通过赠与、互换等其他方式转让房屋的,各地可参照本导则制定具体业务办理流程。
第五章 房屋抵押管理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i甲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
(三)生成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备案表;
(四)将在建工程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
(一)买受人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
(三)生成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备案表;
(四)将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4存量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
(一)抵押当事人提交存量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
(三)生成存量房抵押信息备案表;
(四)将存量房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5完成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业务办理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结果反馈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登记结果记载至楼盘表中。
5.6房屋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房屋的相关转让业务。
5.7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
(未完,转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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