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宝政发〔2019〕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陕西省《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的保障性住房。
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由市住建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六条 市、区住建局是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保障房管理中心负责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具体事务。
各级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资格审核所需的比对信息支持,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保障资格的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应当设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定向集中安置主要解决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面较广的行业职工以及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产业园区建设、引进人才等专项工作和特定区域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急需救助的特定群体。需要定向集中安置的,有关单位可代表特定保障群体统一向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条前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
4.在市区无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且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市区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非市区城镇户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在市区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区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
5.持有市区居住证。
第十一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城镇家庭(单身人士)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向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受理后将材料转往相关社区。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收入证明、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同意核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据实填写《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资格审核单位能通过部门协同掌握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日。经核实符合收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将申请人基础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到申请人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社区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将通过审查的申请人材料报区保障房管理中心。
(四)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以及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住房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知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如暂无空房,通知申请人进入轮候,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保障房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分配;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和政府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该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租住,剩余房源交由市保障房管理中心统一分配。
第十三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或家庭,予以优先分配:
(一)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
(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市级以上劳模家庭;
(三)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四)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发出入住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选房并签订《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选房、签订租赁合同的,如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2年之内不再受理。《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同意,可以互换或调整。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同意,退房时不得拆除、损毁所装修的设施,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市住建局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租金标准分低保、低收入和中等收入3个档次。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90%产权,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共有产权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局,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共有产权期间,政府产权部分不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不得超过6个月。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未满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保障的,可以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有权对群众举报涉嫌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入户检查。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在租赁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承租人,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腾退房源面向社会公示后,由市保障房管理中心重新进行分配,腾退房源优先安置轮候家庭。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责任主体为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政府和企业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政府按产权比例提取租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售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政府和企业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政府和企业按产权比例分担。涉及共有产权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共有产权人按产权比例分担。
第二十七条 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一)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
(二)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缴,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
(三)维修养护事项。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四)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市相关规定,为住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住建局、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应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并实施住房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保障资格动态复核、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保障房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按照市场价格补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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