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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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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宝鸡市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86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

 

 

 

 

宝鸡市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

 

一、为规范城镇棚户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住建部办公厅等《关于申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551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239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9年棚户区改造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的通知》(陕建发〔20182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四、本市城镇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重点是城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危房、棚户区和城中村。

五、对中心城区外规划区内的自然村实施改造,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稳步推进。不得将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不能实现项目资金自平衡的城郊村、城边村纳入棚改。

六、严禁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非国家重点镇;严禁将对小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美化亮化,对居民房屋进行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等的项目纳入棚改。

七、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八、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具体界定,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要严格核定棚户区改造片区内非住宅类建筑内容,严格控制户均改造面积、套均改造成本,在严格审核单个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区域范围内棚改资金收支总体平衡,不能不计成本,形成大量债务。市级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231日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改造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到2020年基本完成改造的目标,合理界定本辖区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做好项目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