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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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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

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宝市住建发(2017316

 

各县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销售机构自觉纠正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宝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宝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销售机构自觉纠正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住建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公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

1、未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代理销售的,除上述“六证”外,未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公开销售代理机构备案证明、销售代理委托书。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排号费等费用

4、售后包租或宣传售后包租;

5、收取排号费、众筹买房、分割销售房屋或宣传收取排号费、众筹买房、分割销售房屋等非法集资行为;

6、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7、未全部公开批准预售的房源信息,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8、网上房地产信息系统未明码标价、销售现场未制作“一房一价”展示版,或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

9、虚假销售,制造销售假象或套取贷款;

10、删减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或通过补充协议方式改变示范文本条款原意;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不对等;

1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未选择示范文本中3%误差处理条款;

1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期限超过360天;

1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逾期违约责任不是按日计算,或虽然按日计算但日违约责任过小(小于房价款的万分之0.5);

15、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16、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17、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

18、超过买卖合同约定时限一年以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

19、代收契税等其它税费或本办法实施前代收契税一年以上仍未全部上交税务机关;

20、代收房屋维修基金一年以上仍未全部上交维修基金管理机构;

21、未按规定将售房款项(定金、首付款、贷款等)缴存到资金监管帐户;

22、允许他人挂靠开发资质搞房地产开发;

23、未经市、县住建局进行广告内容审查,发布房地产广告;

24、处理问题不力,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堵路事件;

25、办理开发资质、预售许可、广告审查、项目手册核验时提交资料不实;

26、涂改、篡改行政审批内容;

27、市、县住建局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信息采集渠道主要有日常管理、检查及举报、来信来访、网上留言等。

第五条 市、县住建局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前,应书面告知违规单位可以申辩。违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无申辩意见。

第六条 对决定公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一般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必要时也可在其它媒体上公开。

第七条 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信息应包括违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违规行为。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2个月,从信息公开之日起算。对公开期限到期后仍未改正的违规行为,其公开期限顺延至违规行为改正之日起后延12个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实施,本办法第3条第17项至第20项违规行为给予五个月自行整改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信息参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