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的通知
宝市住建发〔2016〕286号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管委会城建局、规划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11月11日会议精神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去库存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6]3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及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资料调整为: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文件;
3、申请人的开发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4、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
5、申请预售商品房的立项批文;
6、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证;
8、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0、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定线成果表;
11、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建审总平面图;
12、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平、立、剖);
13、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方案;
14、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合同;
15、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形象进度表;
16、申请预售商品房形象进度,多层主体封顶、高层及小高层已建至主体高度的三分之二以上(到现场勘察),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17、申请人相关开发建设项目维修资金、保修金缴存证明(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
18、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措施及配建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具体位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证明,由物业管理科出具)。
以上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及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的资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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