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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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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 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的重要意义

  1.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加强产权保护,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夯实党长期执政社会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对于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对于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均有明确要求。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专门作出系统的决策部署,并就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作出明确分工,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讲政治、讲大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和攻坚克难的勇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完成好此项重大政治任务。

  3.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审判工作。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往往时间跨度较长、形成原因复杂。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既有严格的法律性,又有严肃的政策性;既要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又要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抓紧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的案件,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案例,不断丰富和积累产权保护司法经验,着力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努力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4.明确办案范围。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5.突出工作重点。着重抓好重大典型案件的甄别、纠正和宣传工作。注重查清案件事实和焦点问题,厘清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摸清案件背景和社会反应,准确适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妥善处理。对重点案件要逐案制定包括立案、再审、执行、善后在内的一揽子工作方案。

  三、正确把握工作原则

  6.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7.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为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畅通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规范适用再审审理程序,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8.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严守法定程序。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

  9.坚持纠防结合原则。通过对产权错案冤案的甄别和纠正,强化审判监督司法救济、倒逼防错和统一法律适用功能;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源头预防。

  四、严格甄别纠正工作程序

  10.保障诉讼权利。畅通申诉渠道,做好诉讼服务。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和处分权。

  11.强化程序监督。对产权申诉案件,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重视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

  12.维护程序公正。落实接谈要求,完善询问方式,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突出庭审功能,注重裁判说理,强化司法公开。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为确有困难的涉诉民营企业及投资人减轻负担。

  五、审慎把握司法政策

  13.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

  14.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

  15.依法妥善处理因产权混同引发的申诉案件。在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的案件,要注意审查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是否存在随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的问题;对企业违法的案件,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是否存在随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要注意审查在处置违法所得时是否存在牵连合法财产和涉案人员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问题,尤其要注意审查是否侵害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确属因生效裁判错误而损害当事人财产权的,要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16.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17.依法妥善处理涉案财产处置申诉案件。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回转、返还财产。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定途径予以救济;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18.依法审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对于因产权申诉案件引发的国家赔偿,应当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赔偿。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

  六、狠抓工作落实

  19.坚持党的领导。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把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置于党的统一领导之下,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在党委的统筹协调下,协同有关部门形成处理产权申诉案件的合力。

  20.建立协调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提出工作方案,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敏感案件应急预案,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设置在审判监督庭。

  21.做好宣传引导。突出宣传重点和政策导向,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向社会适时公布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加强法律解读和政策引导,积极弘扬产权保护法治理念,营造良好的产权保护司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22.严格执纪问责。在甄别和纠正产权申诉案件过程中,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