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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转贴自:8000j·宝鸡房地产网    点击数:12517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6〕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及陕西省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及范围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政府或其指定的棚改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制度要求,公开择优选择承接主体,向其购买棚改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一)购买主体。市政府授权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市级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指定本辖区负责棚改工作的部门作为购买主体;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申请通过市级购买主体统一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主体是指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与购买棚改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和融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级购买主体结合棚改项目实际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购买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程序

(一)各级购买主体根据棚改年度计划,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会同住建、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

(二)各级购买主体要科学测算购买棚改服务未来3-5年的规模总量和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考虑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自身财力状况、债务风险程度等情况,审核购买主体提交的购买规模和计划,对财政承受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合理确定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预算。

(四)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提请本级人大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五)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

(六)各级购买主体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开展购买活动,确定承接主体。

(七)各级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确定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八)承接主体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合同严格履行义务,按时完成棚改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九)承接主体可向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融资,并以购买棚改服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十)各级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由购买主体对项目完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棚改服务合同确定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资金到账后,购买主体按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

三、通过市级购买主体统一采购的县区、开发区项目

通过市级购买主体统一采购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发挥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财政能力评估、棚改项目拆迁安置、安排购买资金、项目验收等工作,并在购买棚改服务合同确定的付款期内,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列入本县区、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每年5月底前将资金统一拨付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对未及时拨付购买资金的,市财政可先行垫款,并通过上下级财政资金调度予以扣回,年终按照《宝鸡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处理。

通过市级购买主体统一采购的县区、开发区项目,要由市级购买主体主导,会同市级承接主体、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棚改主管部门及实施主体,及时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贷款资金管理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四、职责分工

(一)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牵头与贷款银行进行融资对接,组织、协调、落实棚改融资相关工作及手续,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管理。

(二)各级购买主体负责编制购买棚改服务年度预算,资金及时拨付承接主体;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管,监督其按规定用途使用购买服务资金,确保严格履行合同、按期完工。

(三)承接主体要按照购买合同履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落实棚改贷款,确保依法合规使用贷款,履行还款义务。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能力进行评估,配合购买主体确定购买棚改服务规模、内容、数量,将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充分利用棚改中省专项补助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特别是棚改项目原址土地出让收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等筹集棚改购买服务资金,并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棚改工作监督、指导,要充分发挥财政预算资金效益,择优遴选条件成熟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加快实施改造,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风险管控。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具体的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项目风险可控。加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管理,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三)用好支持政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宝政办发〔2015〕111号),充分利用购买服务资金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确保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承接主体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做好市场化融资,确保棚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优化审批程序,支持棚改融资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6年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