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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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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的意见

 

金台、渭滨、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因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共同事项表决等问题产生的物业矛盾纠纷突出,为提高业主委员会自管能力,规范业主委员会履职行为,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积极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严格执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的规定,认真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依程序选举产生,按期换届,并逐步摸索出一条先培训后上岗的路子,把真正懂法守则、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的人选入业主委员会。

二、加强指导监督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局,特别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业主委员会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议;对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或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责令交回。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三、加强日常考核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业主委员会考核机制,对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服务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专门培训指导。同时鼓励广大业主提高责任意识,认真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将服务不规范、企业信誉差、业主满意度低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市场机制,淘汰出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将不遵规守法、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罢免,真正实现业主自治。

四、建立公示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规范管理业主共有收益,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情况每年定期进行公示,做到管理规范、公开透明。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并告知社区、街道办事处,自觉接受社区监督。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