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条件的通知
宝市房金发〔2016〕3号
各缴存单位,中心各科、各县(区)管理部:
为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本质属性,切实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合规合理,增强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消费能力,现就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装修购买新建住房的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装修购买新建住房的。
证明材料:正式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出具的装修证明。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0元。
二、装修购买二手房的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装修购买二手房的。
证明材料: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出具的装修证明。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年内,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0元。
三、装修房龄满十五年住房的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装修房龄满十五年自住住房的。
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出具的装修证明。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15年的,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0元。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宝市房金发[2015]20号文件有关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自行废止。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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