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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转贴自:8000j·宝鸡房地产网    点击数:1863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宝市住建发〔2015120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广告发布机构: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重要方式,对活跃市场、塑造房地产品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违规发布广告和广告内容失实、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通知精神,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发布房地产广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房地产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承揽和对外发布任何广告。对外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其内容必须经过市住建局审查同意并经市工商局审批,凡未经审查和审批同意的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不得对外发布。

  二、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不得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服务标准、规划、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内容。

2、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和售房价格,不得含有虚假或者以个别房屋低价引人误解,误导消费的内容。

3、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之类的封建迷信内容,有关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4、不得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

  5、不得以需时间或车程表示房地产项目的坐落位置。

  6、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7、不得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房地产广告内容。

三、下列情况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1、未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用地手续,擅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

  2、未依法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违章建设的项目。

  3、权属有争议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4、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出租的房屋。  

四、房地产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照承揽和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内容不符合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立即清理更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认真核对房地产广告内容,对未经审批的房地产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对外发布。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和市综合执法局将对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整顿我市房地产广告内容和发布。

2、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或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暂停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诚信考核、提出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的建议,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黑名单”。市综合执法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清理并处罚。

3、对违规代理制作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市工商局将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4、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市工商局和市综合执法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发布资格。

   

附:房地产广告发布内容审批表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