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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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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制作了统一的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式样,现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转发并督促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 字第 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 字第 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 房预 字第 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 房建 字第 号。
  “房建”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抵押权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三)抵押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四)在建工程坐落: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五)其余事项与《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五、注意事项
  1、尽量使用计算机缮证、绘图。
  2、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写端正、清晰。
  3、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3行,在缮证结束、经核对后在已打印或书写的末行下一栏内加盖长方形“房屋登记专用章”,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套打在证上,以防私自填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