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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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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已于1995年11月3日经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1月3日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出租,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房地产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