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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兴麟案:辽宁也显讨要房款

作者:佚名    转贴自:8000j·宝鸡房地产网    点击数:988


 昨部分人得到一半返款

  又有近40人讨要房款

  蓝泰负责人现场晕倒

  现场一位讨要房款的老人由于过于激动晕倒在地,半个多小时后,自称是负责人的翁先生也出现不适,晕倒在地,后被赶来的救护人员送往医院■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王齐波 摄

  蓝泰没在房产部门备案,警方介入调查 11日登记的购房者拿到了一半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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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者代表实时监控财务还款经过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王齐波 摄

  蓝泰原名“兴麟”

  房产部门未备案属违规经营

  采访中,多名购房者表示,在交首付款时曾打听到蓝泰中介在沈阳很有实力,已经有116家分支机构。那么辽宁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资质是否真的让人放心?

  蓝泰出身 多地有同名公司 同一法人代表

  昨日,记者通过省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辽宁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3年4月28日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吴秉麟;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经纪、房产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人信息显示,张国宝和翁少华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记者在蓝泰地产的招聘启事中看到,在公司信息一栏有这样的介绍:原名为辽宁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辽宁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记者发现,“兴麟”二字大有来头。山西《生活晨报》今年5月份的一则报道显示,“兴麟系”发源于内蒙古包头市,目前已经扩张到呼和浩特、银川、西安、兰州、太原、西宁、郑州、济南等城市,遍布各地的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的法人代表吴秉麟。而在上述城市,均有大量购房者投诉,投诉内容与沈阳购房者大同小异——收取首付款,之后一直拖欠。

  据《生活晨报》报道,2013年7月,太原市房产监察大队就因违规代收交易资金对山西兴麟进行了处罚。

  经营手法 向购房者收首付存自己账户中

  山西《生活晨报》质疑山西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问题。而山西兴麟与原来的辽宁兴麟即现在的蓝泰地产,经营模式十分相似,向购房者收取房款,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交易也敢接手。

  昨日,沈阳市民富女士讲述了她在蓝泰办理业务的过程。

  她5月份看中了沈阳站附近一个小区住宅,就近找到了蓝泰第三十二分公司。6月24日晚,她和原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就交给蓝泰1万元押金和8000元“居间费”,即蓝泰方面的手续费用。

  蓝泰称押金要在中介保管,等到首付款打给蓝泰后,他们会把押金转交给房主。6月30日,富女士凑齐首付款36.5万元,到蓝泰总部打到账户名为李爽的个人账户上。当时,富女士发现,房产证等手续本应该在蓝泰手中,但其实一直在原房主手中。

  首付款打到账户后,富女士开始办理购房手续。最后,契税都交了,就差过户,首付款至今仍在蓝泰。

  违规经营 “蓝泰”在房产部门未备案

  虽然辽宁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从事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

  记者了解到,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昨日下午,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得到证实,辽宁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在房产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蓝泰收取购房者“首付款”事件已引起房产部门的关注。

  沈阳房产局市场产权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办理备案手续就从事房产经纪活动则属于违规经营。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从2010年开始,沈阳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资金进行全面资金监管,资金监管保证机构只有一家,全市也只开通了一个银行监管账户。

  媒体质疑 收首付、拖延办、违规办、账不明

  2013年4月11日、12日,《宁夏日报》连发《“兴麟房产中介太坑人了!”》《兴麟房产究竟在做什么》两篇报道,对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公司开展的业务提出质疑,其运营模式同样是代收购房首付款、拖延办理时间、包揽违规业务、账户不明。

  一、代收首付款

  购房者的投诉焦点,集中在中介收取了他们的首付款,却迟迟不返还。

  沈阳市房产局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蓝泰收取购房者“首付款”当作所谓监管资金的行为并不认可,房产局不可能委托中介进行资金监管,中介收取首付款后交给房产局做资金这种情况也不存在。

  二、拖延办理时间

  在11日讨要房款的购房者手中,大都有蓝泰方面开具的承诺书,有的有一两张,有的有三四张,有的是手写,有的是打印的。承诺书上都承诺着一定时间内退还首付款,但没有一次是兑现的。购房者李女士说,这种长期拖欠款项不退还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也使得大家对蓝泰不再信任。

  三、违规包揽业务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沈阳市皇姑区和于洪区多家蓝泰房产中介。位于于洪区白山路上的一家蓝泰房产经纪公司,标注着第五十五分公司,记者以想买对面小区的一套9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为由进屋咨询。

  置业顾问说:“这套房的房产证没下来。”

  记者问:“那没有房产证还能办贷款吗?”

  置业顾问说:“能,我们跟开发商那边有关系,直接找能说得上话的人,把原房主的备案撤掉,直接更名就可以了。我们这边全这么干,别人家不能办,就我们能这么办。”

  该置业顾问说,如果确定看中哪套房子了,还要额外交给蓝泰房产中介一部分“定金”,大约一两万元,至于以后是返还还是用作房款,得与领导沟通才知道。

  四、账户不明

  在业主的投诉中,另一个焦点是把首付款打进了蓝泰中介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中。

  知情人表示,这种做法,主要目的在于逃避房产部门的监管,“首付款打进公司账户的行为是违规的,房产部门很容易发现,进而查处。”

  这种做法也存在着极大的隐患,如果把钱打进公司的账户。“安全性还相对高一些,私人账户,隐患太大了!”知情人表示。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赵威 宋雪 王宇

  ■新闻回放

  19名购房者通过蓝泰地产购买二手房,除了中介费,蓝泰地产还向买方收取首付款以作“资金监管”。办理过户时购房者们发现,首付款并未打到房产部门的资金监管账户上,过户手续无法办理。19名购房者称,遭遇类似事情的远不只他们。

  首次报道题目:《蓝泰房产中介收“首付” 19名购房者要讨回500万》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宋雪 王宇 实习记者 郑孝然 董行)截至昨日15时22分,经过30多个小时的等待,11日到蓝泰地产讨要房款的购房者们终于等到返款,但只是当初所交房款数额的一半。

  多名购房者报警后,浑南警方介入调查。

  又有近40人来讨要房款涉及约600万元

  除了前一天到蓝泰地产讨要房款的购房者外,昨日,还不断有在蓝泰交了首付的购房者前来讨钱。在工作人员做的登记单上,记者看到又有近40名购房者进行了登记,涉及金额大约在600万元。

  一直守在蓝泰的购房者们表示,他们11日晚上就没有离开。昨日上午,翁少华接到“总部”的电话,表示将有300万元款项打到他账上,会先解决11日登记业户的一半返款,剩下的一半将在晚间解决。

  购房者们派代表在办公室与翁少华共同监督打款问题。12时38分,排在名单第一位的李女士收到第一笔返还房款,随后购房者们陆续收到银行发来的到款短信。

  然而真正到账的只有三分之一,部分购房者甚至连三分之一返款都没拿到。

  蓝泰负责人晕倒 其他负责人未露面

  就在大家表示气愤的时候,已经在蓝泰地产守候30多个小时的曹女士突然晕倒。

  就在曹女士倒地约半小时后,正在等待银川分公司打款的翁少华也突然从椅子上滑落到地上,当场晕倒。工作人员拨打了120,翁少华被送上救护车。

  到15时22分,11日进行登记的购房者们发现账户上已经收到了一半返款,但另一半始终没有说法。工作人员表示,将有一位何姓负责人前来解决问题,但截至昨日21时,记者在蓝泰没有见到何姓负责人出现。部分购房者离开,表示今日再来。

  本报昨接19条读者投诉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昨日下午,多名购房者到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经侦科报案,登记了被蓝泰所拖欠的房款金额。

  警方表示需要查询银行账户,找到款项流失方向,确定是否主观挪用这笔钱,才能够最后定性是否为诈骗。

  本报关于蓝泰地产收“首付”的报道见报后,昨日,有19名读者打来热线电话,反映自己在蓝泰地产办理业务时相似的遭遇。

  这些市民涉及沈阳多个区,上交“首付款”数额从1万余元至24万元不等,最早者为去年8月,至今已1年多。

  房产部门:违规经营无具体罚则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了解到,7月初,房产部门公示了292家合法房产中介机构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中介数量以注册登记为准,连锁的中介算一家。

  房产部门从事市场监管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在监管环节,最大的难点是法律法规的空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对房产经纪机构未在房产部门备案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罚则;而从立法层面讲,相应的处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其看来,由于没有相应的罚则,房产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低,导致上述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据其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商榷解决办法。

  房产部门提醒,市民在选择房产中介买卖房屋时,一定要核实好中介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到合法的中介办理房产业务及手续。遇到违规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赵威

  银行:无房证不能贷款

  辽宁省某大型商业银行专业人士告诉记者:“银行贷款必须有抵押,如果是用贷款购买的房产做抵押,必须向银行出示房产证等相关证明。”

  上述人士还透露:“在实际运作中,可能有的中介公司和银行建立合作关系,能简化手续或用其他方式抵押,但有一定风险。”

  律师:“房款保管条”不规范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万凯仔细阅读了蓝泰的两份合同条款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基本合理,但《房款保管条》有较大问题。

  首先,保管意味着“只存不用”,保管者无权擅自使用被保管物,同时如果因“保管”而产生的收益,应该归物品所有人。此事件中,被中介无权挪用“保管”的“首付款”,若挪用而产生收益,当归买主所有。其次,对保管期间的收益、损害、保管时限及违约赔偿等都应有明确的条款,但在蓝泰出具的《房款保管条》中仅说明“在此交易过程中此款项发生任何情况,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均有本公司负责赔偿”。最后,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行为具备一定特征,可认定为诈骗罪,具体还需司法部门认定。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宋雪 王宇 实习记者 郑孝然 董行

                                                 来源: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