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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