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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建房  损伤责任谁担?

作者:佚名    转贴自:8000j·宝鸡房地产网    点击数:703


    去年我父亲在农村老家准备盖 4间平房,我就将该工程发包给我们邻村专业盖房的包工头刘某,双方约定施工材料由我提供,刘某只负责施工,人身安全自行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竹板倒塌致刘某从架上摔落,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刘某家属认为我雇佣了刘某,且刘某没有建房资质我是明知的,故必须赔偿家属全部损失。请问,我该为此承担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解释》第 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村建房受伤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类案件房主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要分清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到底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如果是承揽合同,原则上你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你将为刘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你们的约定来看,施工材料由你自己提供,刘某只负责施工,人身安全自行负责,刘某向你交付房屋,并由你支付一定报酬,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考虑到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农村建房的包工者没有资质的情况比较多见,对此,  2004年建设部颁布的规章建质 [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农村两层以下的住宅的建设可以不需要资质。刘某虽无资质,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应掌握必要的施工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签订的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在施工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其法定职责,刘某家属以刘某无资质为由试图转嫁损失的意见不但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风险分担的约定相悖,也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刘某家属要求你承担全部责任的依据不能成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依据该规定,由于刘某受伤严重,你作为受益人,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无不妥。国文律师          来源:宝鸡日报